今年是西藏自治區成立60周年。1965年,在完成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基礎上,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從制度層面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處理民族問題的一項創舉,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制度載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推動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論述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為我們理解西藏自治區成立的偉大意義指明了方向。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同于西方所鼓吹的“民族自治”,是統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的結合,而貫穿其中的是民族地區國家能力建設和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機統一。縱觀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歷程,可以說生動地展示了政治發展的實踐路徑。
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發展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區成立共同構成了民族區域自治從奠基到成型的三個里程碑,從不同側面完成了西藏政治發展所需的國家能力建設和人民當家作主的任務。
第一,和平解放實現了西藏人民完全的獨立自主,解決了國家統一的根本問題。和平解放和《十七條協議》將西藏人民從帝國主義的侵略和羈絆中解放出來。從政治學上看,主權獨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前提和基礎。如果一個國家連主權獨立都不能實現,人民在自己的國土上都是“二等公民”,人民當家作主就完全是一句空話。在晚清和中華民國時期,由于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反動政府的腐敗無能,國家主權和尊嚴無法得到保障,包括西藏在內的廣大邊疆地區淪為帝國主義勢力范圍,領土完整被肆意破壞,西藏各族人民受到帝國主義勢力和封建農奴主階級聯合壓迫。伴隨西藏和平解放,帝國主義勢力及其影響被逐步清除,西藏各族人民才真正開始掌握自己的命運。《十七條協議》第一條就規定“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協議簽訂后,中央人民政府開始負責西藏對外事務,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與印度、尼泊爾等國達成協議,消除了這些國家在西藏擁有的損害我國主權的特權,解決了歷史遺留的不符合現代國際關系準則的涉外問題,確保了中央政府對西藏主權的充分行使,為西藏人民當家作主奠定了主權基礎。
第二,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逐步實現了西藏人民真正的當家作主,建立了民主的社會基礎條件。歷史上的封建王朝對處理民族事務時通常采取羈縻政策,著眼和滿足于籠絡、聯合當地少數民族上層,只要少數民族上層忠于朝廷,封建王朝能建立和維持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即可。在此基礎上,封建王朝往往授予少數民族上層較大的自我管理權力。這也是境外分裂勢力念念不忘的“高度自治”的原型。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與歷代封建王朝統治者有著本質不同,要實現的是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解放和各民族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團結少數民族上層本質目的還是服務于少數民族群眾解放的根本目標。換言之,中國共產黨要實現的是“人民的自治”而不是少數上層的自治。《十七條協議》明確提出要“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家庭中來,與國內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樣的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正是在這種理念基礎上,中國共產黨切實推動了西藏人民民主事業的不斷發展。民主改革后,西藏歷史上首次實現了通過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民主選舉產生各級地方政權,西藏社會各界參政議政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也不斷發展和完善。
第三,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區成立共同造就了西藏人民真正的自治道路,構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框架。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正確選擇,也是中國共產黨民族理論和政策的一大創舉。新中國成立初期,作為“臨時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在和平解放西藏的過程中,民族區域自治始終是中央人民政府對于下一步西藏政治安排的核心原則。《十七條協議》第三條明確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民主改革以后,百萬農奴翻身作主,為全面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創造了社會歷史條件。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標志著西藏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開始完全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按照《憲法》規定,西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結合西藏實際情況,西藏自治區先后制定實施了多項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定。根據民族區域自治原則,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府主席等自治機關負責人一直由藏族公民擔任;此外,一大批西藏少數民族干部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其中一些干部先后擔任國家級領導職務。
(來源:《中國新聞報》2025年8月22日第8版,作者肖杰系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科研業務辦公室副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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