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郭少妮,中央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后。
【摘要】農業為國之根本,存糧積貯既可以在戰時保障軍需,也可以在荒歉時用以賑恤人民。在以農業為基礎的中國傳統社會,“積貯”有著悠久的歷史,清代在前朝基礎上不斷發展和完善,可謂集大成之朝代。清代西藏倉儲制度萌芽于康雍時期,于乾隆末年完善且形成定制,按類型可分為軍備、商上和宗谿糧倉等。西藏囿于地理環境和交通運輸等多方面原因,與其他地區相比有建倉年代晚、存貯糧食少和軍備屬性強等特征。文章重點圍繞西藏軍備倉儲的形成歷史和發展脈絡,結合西藏其他類型倉儲,論述該制度對邊疆穩定與社會生活,即“固邊”與“賑濟”等發揮的積極作用,嘗試更深入地從歷史實踐探析倉儲制度在凝聚邊疆人民心向中央政府上所發揮的橋梁功能,以及倉儲制度對形成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雛形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清代;西藏;倉儲制度
中國歷代統治者重視農業,認為為政之要,首在足食。清代在各朝基礎上,從初期開始就籌劃積存糧食、建立倉儲,“順治十二年,題準各衙門自理贖鍰,春夏積銀,秋冬積谷,悉入常平倉備賑,置簿登報布政司,匯報督撫,歲底造報戶部”。清代是倉儲制度集大成時期,該制度在建立的同時具備軍事和民用雙重功能,保障了清政府統治的穩定性。除常平倉外,清代裕備倉、社倉和義倉曾推廣至邊疆基層及村落社會,為偏遠地區和基層村寨提供了極大的糧食保障。在清政府制度推廣影響下,西藏也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倉儲體系,然而與其他地區不同的是,建倉初衷更側重于軍備功能,乾隆朝曾規定“沿邊、沿海及去省遙遠者,設倉貯谷,曰營倉,以營弁經理,遇青黃不接之時,或借、或糶以接濟軍士,如有挪移虧缺,照常平積谷例,題參追賠”。西藏倉儲制度歷經康雍乾三朝才逐漸形成定制,該地區倉儲體系的形成與清中期幾次邊疆防衛戰爭有關。因而西藏倉儲初期更突出其軍事保障特征,后期逐漸轉向為受災百姓提供賑濟。
一、西藏倉儲制度的萌芽與形成
從康熙末年平定準噶爾到雍正初年阿爾布巴叛亂,以及乾隆早期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等,清廷派駐西藏地區的軍隊多屬于短期駐扎,其糧餉多通過中央政府調運、隨軍裹帶,以及在當地采買等方式供給。因此,乾隆末年之前西藏倉儲并未規定具體數量,主要根據駐扎士兵人數而定。雖然乾隆末期之前西藏地區也嘗試建造儲糧倉庫,但并未形成具體倉儲制度。真正令清政府下決心建立倉儲的“導火索”是乾隆末年巴勒布入侵后藏時出現的西藏上層“囤糧問題”,使清廷意識到亟需完善西藏倉儲制度。因此,在善后章程中明確規定了川藏線倉儲布局和存貯糧谷數量等,并在后期不斷發展完善。
(一)康雍時期的邊防駐兵與倉儲萌芽
康雍年間西藏政局時有動蕩,從康熙末年防衛準噶爾部入侵所設駐軍三千,到雍正年間阿爾布巴事件后縮減為兩千,再到雍正末年只留駐五百名士兵駐藏,貯存糧食數量隨清廷駐軍改變。此時期西藏倉儲主要供駐軍使用,多為異地調運和當地采買等,多次糧食運輸及采買實踐為西藏確定倉儲布局和額定數量奠定了基礎。
康熙末年準噶爾蒙古入侵西藏,清廷曾兩次派兵驅逐,并在該地留駐三千士兵繼續防衛。入藏道路崎嶇,且地瘠糧少,從內地轉運糧食非常不易,清廷也曾考慮到駐防過多會“苦累人民”,然而驅逐準噶爾期間轉運的糧食仍有不少剩余,“署理四川巡撫色爾圖曾奏報:今貯藏糧餉足支二三年”。史料顯示正因為仍有大量軍糧消耗,因而此時期清廷并未考慮規劃相關倉儲體系。
雍正元年(1723),平定準噶爾的大軍在西藏駐守兩年多,剩余糧草已經消耗殆盡,大量兵馬糧草需從民間采買,導致當地糧食價格上漲。署理大將軍延信曾奏報稱“目今雖令伊等于彼處采買,按兵丁給發,然西藏地方小,米谷等物價亦漸漲”。考慮到大軍久駐可能會引發糧食短缺及糾紛等問題,因此延信和川陜總督年羹堯都建議撤回大軍,另于“叉木多之四川綠旗兵丁,暫留駐一千,選一賢能副將統轄,防守西藏地方”。然而雍正皇帝考慮到還有繼續防衛準噶爾蒙古的政治需要,因此朱批“爾等此奏朕意未決定”。此次撤軍提議不久,固始汗之孫羅卜藏丹津就妄圖恢復其祖先在西藏地區的統治,暗中勾結準噶爾蒙古,發生了“羅卜藏丹津叛亂”。因此,雍正初年清廷仍繼續保留三千名士兵駐藏。雍正五年(1727),西藏地方又因上層矛盾突發“阿爾布巴事件”,噶倫阿爾布巴與康濟鼐不睦,誅殺康濟鼐引發西藏內亂,在貴族頗羅鼐的配合下清軍迅速平息內亂,西藏地區暫時回歸平靜。考慮到近十年內西藏地方不停爆發內亂,百姓急需休養生息,加之清廷因邊疆防衛駐扎的“軍隊騾馬,一皆由四方屬民飼養”,噶倫頗羅鼐再三請求減少清廷駐軍人數。次年八月川陜總督岳鐘琪也上奏,“查藏地數年以來收成稍歉,若駐兵太多,其所需口糧食物購買頗難,且頗羅鼐赤心報效,實出忠誠……”因此,清廷決定減少駐軍,留川、陜兵兩千駐守西藏。
雍正十一年(1733),西藏地區漸趨安定,頗羅鼐再次請求“撤回一千五百兵丁和兩位將軍,只留五百兵丁駐守”。加之將內地糧餉運輸至西藏耗時耗力,因此雍正皇帝擬定“西藏居住之四川二千兵內應留兵五百名,以為該地守護之用,余俱撤回原處。所留之兵,俟三年后仍于四川官兵內派換”。同時,為解決駐扎人員的糧食問題,駐藏大臣青保在拉薩建立兵營和米倉等,“第巴先前建房之扎什塘地方,寬曠平坦,毗近水源,遠離農田,距招五里,地勢極好,相應按官兵之數,建城方圓二百丈……米倉六間……”,在離大昭寺不遠的扎什塘地區建造兵營,配備貯存糧食米倉六間,由糧餉同知負責從當地采買糧食貯存,是為西藏軍備糧倉的雛形。
此外,雍正五年清廷已經正式派駐藏大臣管理西藏地方事務,此時期清政府的各項制度逐漸在西藏地區推行,如糧谷收成及雨澤奏報等確保中央政府及時掌握社會動態,為西藏建立倉儲提供準確信息;其他省份趨于成熟的常平倉、裕備倉、社倉和義倉等也為西藏快速建立倉儲制度提供了參照。
(二)乾隆末年西藏上層“囤積糧食”與倉儲制度形成
乾隆朝早期除發生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叛亂外,西藏地區的政局總體比較穩定。從雍正末年開始,駐藏大臣每年向中央匯報西藏地區糧谷收成情況,收集建立倉儲的基本信息,但穩定的政局令清廷未給予邊疆倉儲足夠重視。乾隆十五年(1750)發生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叛亂,中央與地方官員協力平定,維持社會秩序才未造成事態擴大,因而清廷判斷“今藏地大局已定,再調大兵,徒擾番眾,增加地方疾苦”,仍繼續沿用雍正朝駐兵和存糧的慣例。
真正讓乾隆皇帝下定決心建立倉儲的重要事件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巴勒布入侵后藏所遇到的“軍糧采買問題”。清廷認為巴勒布僅為西域廓爾喀一小部落,不足以調兵大動干戈,軍糧也擬從西藏當地購買,然而負責辦理糧餉的官員卻遇到了困難。據慶林奏報,當時西藏上層囤積糧食,“或借此圖利,囤積居奇,或聞信惶恐,不敢出售”。此時大軍即將入藏,然而作為應該“先行”的糧草居然還沒有辦理妥當,這令乾隆皇帝焦灼不已,遂在當年八月初一、初三和初四日連下多道辦理糧餉的諭旨:一方面,命四川總督李世杰從川西各臺站及土司地區轉運兵糧,然而巴塘、理塘和打箭爐等臺站存貯糧食非常少,川藏線不僅道路崎嶇還有“夾壩”搶劫,因此難以保障軍糧準時運輸到西藏;另一方面,令駐藏大臣慶林等再次曉諭達賴喇嘛、噶倫和西藏頭人等不要囤積糧食,政府可以加價購買各處存糧,令雅滿泰等到前后藏村莊鼓勵人民出售存糧,“曉諭爾等若有收藏米麥、糌粑及可作行糧之牛羊等物,概行發出售賣,用濟兵餉”。雖然后期達賴喇嘛和噶倫等總共“辦得麥四千六百余石,牛一千一百頭,羊一萬只”,川西各地糧食也陸續運至西藏,解決了燃眉之急,但是“藏內向來無儲備”這種情況,對清廷的邊疆穩定和安全來講是極大的風險。乾隆帝也認為“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無備,而軍行糧隨,尤關緊要”。經歷此次事件后,乾隆皇帝堅定了在川藏道路及西藏地區設立駐軍糧倉的決心。
自順治至乾隆末年,全國大部分地區已經擁有了比較成熟的倉儲系統,而西藏才開始建立,究其原因大致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方面,西藏海拔高、產糧少,中央政府將西藏租賦“賞給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收用”,這是清政府賜予宗教首領的一種經濟特權,因而糧食幾乎掌握在西藏三大領主手中。另一方面,自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以來,西藏地方政局相對穩定,無論從邊疆穩固還是社會秩序方面來講,都缺乏建造倉儲的內在驅動力,直至巴勒布入侵后藏。
自西藏上層“囤積糧食”事件后,清廷意識到從達賴喇嘛商上取糧“究屬不便”。《欽定巴勒布紀略》記載,乾隆五十四年(1789)“酌定善后事宜十九條”中規定建倉細則,倉儲地點為拉薩、拉里、察木多、巴塘和理塘,規定各倉存貯數量和出陳易新等制度。“請于今歲秋收后查明實在時值動項,發交噶布倫等在附近各處公平采買米麥三千石,交駐藏糧弁,于扎什城內建立倉廒,妥為收貯。采買兩年后,即按年出陳稞麥一千石,分散兵丁作為口食……總以六千石常貯為額。至拉里、察木多、巴塘、里塘四處糧臺,亦皆各有糧員,且系通藏大道,而察木多尤為川藏適中之地,亦請一體備儲,各按該處地方情形,不拘末谷稞麥,按照市價每年采買五六百石積貯矣,買定二千石后,亦放設法出陳易新,以免霉變之患,交該處第巴土司按二三年一次出易”。至此,標志著西藏軍備倉儲的正式建立。西藏倉儲的及時建立,在兩年后廓爾喀再次入侵西藏的防衛戰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乾隆五十六年(1791)八月,吞并了巴勒布的廓爾喀再次入侵后藏。根據后期辦理糧餉的官員奏報來看,此時期川藏各糧臺及西藏地區軍儲糧倉應該已經落實到位。當時,辦理糧餉官員鄂輝和雅滿泰等匯報,“打箭爐、里塘、巴塘、察木多、拉里等處臺站均有前存米石及備貯麥稞,盡足供兵到支食……可得糧七千石”。此后,另據孫士毅奏報,前后藏噶布倫等還自發配合籌集了糧餉,甚至達到驚人的數量:“以現在所有糧石而論,連西藏糧務倉內存貯,及前后藏所辦糌粑,已有七萬四千五百余石。”由此可見,西藏倉儲的及時建立不僅為清廷與地方協同保障邊疆穩定提供了充足糧食儲備,也加強了中央集權和邊疆統治的穩定性。與此同時,中央與地方官員共御外敵的過程也間接增強了中央與邊疆的協作與黏合能力。
(三)西藏其他類型倉儲
除上述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軍備倉儲外,還有部分與藏軍制度相配套的軍儲糧倉,如日喀則、定日和江孜等藏軍駐地倉儲,以及早期入藏各要道存儲的少量塘汛兵糧等。此外,西藏地方倉儲包括達賴喇嘛和后藏班禪兩處商上倉儲、活佛屬地倉儲,以及各宗谿(?????????)倉儲等。
乾隆五十七年(1792)西藏各要隘設置藏兵制度,同時設管理倉儲糧餉官員,并指明官兵口糧來源。“于前后藏各設番兵一千名,此外沖途要隘之定日、江孜地方安設番兵各五百名,共額設三千名。”上述駐防兵丁就近挑選,前后藏各設置代本(????????)二人、江孜和定日分設代本一人管理,每名兵丁每年給予青稞二石五斗,由日喀則糧務統管后藏三處官兵所用糧餉。上述藏軍官兵糧食由達賴喇嘛商上負責,如不夠用則從喇嘛沙瑪爾巴(????????)拉薩充公家田資產,以及噶倫丹津班珠爾(???????????????????)兒子所繳納歸公的莊田內撥發。
西藏地方倉儲主要指兩處商上、東部活佛屬地及各宗谿倉儲等。史料記載“前后藏所出租賦,向歸達賴喇嘛、班禪收用……是以布達拉、扎什倫布兩處商上蓄積饒豐。”上述兩處商上即達賴喇嘛和班禪兩處倉儲,多以實物和糧食為主。達賴喇嘛商上設置“管理糧儲業爾倉巴(?????????)二人”,后藏班禪倉儲則由孜恰列空(???????????????)管理。此外,地方倉儲還包括其他活佛屬地倉儲,如昌都、乍丫呼圖克圖等封地所儲存糧食,“察木多……大喇嘛寺又有倉儲巴……拉里有糧務署”。宗谿倉儲主要是西藏地方行政組織所儲存糧食等,包括“宗(????)”和“谿(????)”,多儲存在各宗或谿卡行政辦公地點。因篇幅所限,西藏地方倉儲制度將分文另述,此處僅作簡略概述。
上述各類軍備與地方倉儲共同構成了西藏倉儲體系,軍備倉儲受清中央政府和駐藏大臣直接核查監管,兩處商上支用自乾隆末年至道光年間需由駐藏大臣審核,宗谿備荒倉儲也需向駐藏大臣、噶廈和達賴喇嘛上報存糧數量,且各類倉儲之間還可以相互調動協調。因此,可以說乾隆末年定立的西藏倉儲制度在西藏地區發揮著巨大作用,不僅為邊疆安全提供糧食保障,甚至對近現代西藏賑濟制度也有深遠影響。
二、西藏倉儲體系及制度細則
(一)清代倉儲制度對西藏的影響
清代倉儲制度自順治朝設立之初就有軍事和民用兩種功能,邊疆地區更注重軍備存儲。康熙朝《欽定大清會典》中有載“國家設倉儲粟,以贍軍賑民。”雍正朝再次強調“國家設倉儲粟,支給廩祿,以贍軍賑民。”西藏因地處邊疆,其初期建立倉儲承擔著軍事防御職能,受中央政府日臻完善的倉儲政策影響,從而快速建立起倉儲體系和制度細則。
清代倉儲制度歷經康雍朝已趨于完善,按行政等級細分倉儲及特定功能規定:除各省府、州、縣、衛的常平倉和裕備倉外,還有鄉村的義倉和社倉等。“雍正三年……直省府、州、縣、衛,收糧處所,莫不有倉,又舉行義、社倉之法,勸民積貯,縣城之外,各鄉有倉,名目既多,不更備載”。乾隆朝《欽定戶部則例》中已記載有川西地區常平倉貯存糧谷概況,其中“松潘廳、打箭爐廳和雜谷廳均有常平糧倉”,此時期的倉儲積貯可能與平定大小金川有關,川西倉儲的建立為乾隆末年川藏線各臺站,以及西藏地區設立倉儲奠定了基礎。
據清各朝會典所載,自康熙朝起,中央因地制宜對各府、州、縣倉庫存貯糧食數量作具體規定:人口相對稀少、產糧量低的地區酌量減少。“(康熙)四十三年,議準,各省府、州、縣積貯米谷,大州縣存一萬石,中州縣八千石,小州縣六千石……川省人民稀少,大州縣貯谷六千石,中州縣四千石,小州縣二千石”。此外,還根據各地收成和災荒情況等隨時調整各地糧食貯存數量。除倉儲數量之外,清代“五朝會典”對常平倉、裕備倉、社倉和義倉的規定也越來越詳細,包含諸如貯存糧食類型、成色、驗收、損耗、糴糶和倉庫修繕等內容。正因為清代倉儲制度歷經數年修訂完善,才使得西藏地區自建立倉儲之初就已經具備比較詳備的倉儲額定數量及監督核查等規定的相關細則。
(二)額定倉儲數量及賑濟功能延伸
西藏地區存糧數量、存糧類型和倉儲功能等受到上述中央政府倉儲制度的影響,自乾隆后期確定建倉后不斷完善和變化。據史料記載,存糧數量從乾隆后期至同治年間,糧食從四千余石增加至五千四百石;存糧具體類型進一步細化至小麥和青稞按比例存貯;倉儲功能也從軍需備儲為主逐漸擴展到覆蓋全藏百姓的災害賑濟功能等。
乾隆五十四年平定巴勒布之后,在“酌定善后事宜十九條”中規定,西藏地區和川藏線各臺站總共額定儲存糧食數量為六千石,其中拉薩地區儲糧三千石,拉薩以東的拉里、察木多、巴塘和理塘分別儲糧五百至六百石不等,按當今行政區劃來看,此時期西藏大致可儲糧四千余石。乾隆末年倉儲數量繼續增加,對存糧類型也有進一步規定。《衛藏通志》中有載,乾隆五十八年(1793)規定“前藏倉額貯青稞二千七百石,小麥三百石,共三千石。拉里倉額貯稞麥一千二百石。察木多倉貯稞麥一千三百石”。此時期存糧總量共增長至五千五百石,較之前而言,拉里和察木多額定倉儲數量成倍增加,同時也進一步明確倉儲糧食類型以青稞和小麥為主。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中對西藏倉儲記載較為簡略,僅記載了前藏儲糧數量為二千石,然而同治、光緒朝對西藏倉儲的記載更為詳細,不僅記載了糧食貯藏數量,還首次將“西藏倉儲章程”單列出來。同治朝《欽定戶部則例》載:“西藏倉儲章程。西藏設立倉廒買貯麥子青稞共三千石,作為定額貯倉,以備軍儲,仍每年出陳易新,勿致霉變。四川察木多臺采買備儲糧一千二百石,拉里臺采買備儲量一千二百石……”此處的西藏主要指拉薩,該地存糧三千石,察木多和拉里分別為一千二百石,察木多比乾隆末年減少一百石,因此三處倉儲共五千四百石。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中記載川藏一帶臺站裕備倉總體儲糧八千四百石,“四川里塘、巴塘,察木多、拉里、西藏等處裕備倉,儲谷八千四百石”。其中拉薩倉儲數量為三千石,但并未細分各臺站具體倉儲數量;而該朝《大清會典事例》中記載,拉薩所存儲青稞、小麥的比例有一定變化,“(乾隆)五十八年議準,西藏糧石難以多儲,已經買儲青稞一千五百石,小麥五百石外,再添買小麥青稞共一千石,以足三千石著述,作為定額出倉,以備軍儲”。從上述官方史料記載的西藏倉儲概況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直管存糧地主要以拉薩、察木多和拉里三地為主,雖然不同朝代存糧總量有差別,但總體大致在四千至六千石之間,糧食類型也以小麥和青稞為主。
此時期西藏倉儲體系的一個主要變化,是從側重于軍事功能逐漸深入到社會賑濟,“災荒備糧”提議雖起始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而真正有效管理宗谿倉儲可能始于乾隆末期。據史料記載,乾隆年間掌管商上事務的薩瑪第巴阿旺楚臣(????????????????)曾向清廷提議,“念災荒之毫無儲備,計莊糧之稍有盈余,因令各莊頭以其每年例交商上之青稞若干克內,十克扣存一克,就近各交營官存貯,以備應用”。嘉慶三年(1798)松筠、和寧曾與達賴喇嘛、噶倫等共同核查并上報庫存糧食數量;嘉慶七年(1802)駐藏大臣英善查明“每年各宗谿可存糧四千四百四十二克零九升”,還因各噶倫數年未報基層存糧情況,令各宗谿繼續上報,要求“嗣后務必按年呈報”,嘉慶十七年(1812)噶倫曾報駐藏大臣瑚圖禮,上任駐藏大臣陽春保和慶慧曾要求清點前后藏及宗谿儲備的糧食概況,“須呈報驗查前后藏地區儲備糧食等情……茲臨近秋收季節,因而迅即專派人員前往清點各宗谿儲備之糧并呈報,同時須稟報今年收成情況”。這意味著倉儲功能的擴展及中央政府對宗谿倉儲的有效管理。此外,備荒倉儲的確成為邊疆人民社會生活的重要保障,實例有:嘉慶二年(1797)駐藏大臣松筠給修筑堤壩人員派發糧食;道光二年(1822)頗拉地區遭遇雹災,日喀則鐘大老爺曾派軍官張巴奎等實地勘災并調糧賑濟;道光八年(1828)三十九族遭遇大雪災,駐藏大臣惠顯從拉薩和日喀則糧臺取銀三千兩,購買牛羊賑濟受災百姓;光緒二十一年(1895)駐藏大臣訥欽給貧民百姓賑濟青稞;等等。綜上所述,清政府所建立的倉儲體系其功能已延伸至災荒賑濟,同時倉儲也深入基層社會生活,增強了邊疆百姓心向中央政府的認同感。
(三)出陳易新與核查監督機制
西藏自倉儲制度確立之時起就規定了出陳易新與核查監督等細則。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中記載各地方所建常平倉和裕備倉出陳易新規定:“各省長平倉谷常年平糶,皆以存七糶三為率,間有地方燥濕不同,隨時酌糶,存三糶七,存半糶半,存六糶四,及不限額數者……裕備倉,常年出陳易新,亦照常平倉例。”不同地區倉儲的出陳易新制度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西藏地廣人稀且糧食產量低,規定大致每年出陳易新或者二至三年糶換。西藏倉儲還于乾隆末年規定了具體的監督核查機制,即在西藏各糧臺設立糧員,每年核查倉儲數量,由各地方官分管核查,統一上報駐藏大臣監督管理。
乾隆末年為倉儲初建時期,因而出陳易新年代較長。《欽定巴勒布紀略》中有載,規定拉薩地區兩年后需出陳易新,察木多地區則按糧食采購數量定額出陳易新,由各地方官管理并匯報上級監督。“(札什城)俟采買二年后,即按年出陳稞麥一千石,分散兵丁作為口食……而察木多……按照市價每年采買五六百石積貯矣,俟買足二千石后,亦當設法出陳易新,以免霉變之患,應交該處第巴、土司按二、三年一次出易,仍責成駐藏大臣暨該管各上司留心稽查。”此后,西藏在各地糧臺添設糧員,核查監督倉儲情況。福康安曾建議在前藏設置糧員,“惟前藏添設糧員,以到藏日起,一年一換,以便按年稽查銀錢成色”。《衛藏通志》中已有詳細糧員細則,規定糧務對倉庫糧餉有核查監管職責,協助駐藏大臣監督核查倉儲情況,三年一更換。“前藏糧務一員,管理倉庫糧餉,承辦駐藏大臣委審案件,三年更換。”該條例不僅規定了駐藏大臣和前藏糧務的職權,還明確記載后藏、拉里和察木多地區糧務的職權等。同治朝《欽定戶部則例》規定西藏拉薩、拉里和察木多作為軍儲每年需要出陳易新、存糶和核查,“(拉薩)每年出陳易新,勿致霉變……察木多臺……拉里臺,責令該糧員每年存七糶三,按年派委辦理夷糧之員前往盤查”。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中記載川藏一帶臺站裕備倉概況,“四川里塘、巴塘,察木多、拉里、西藏等處裕備倉,儲谷八千四百石”,其中拉薩倉儲數糧為三千石,“每年酌量情形,出陳易新,毋致霉變”。
自《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明確駐藏大臣有核查兩處商上積蓄職責后,西藏地區的軍備糧倉由糧員每年核查,宗谿倉儲由地方官核查,并統一匯報駐藏大臣監督管理。如前所述,嘉慶三年、嘉慶七年和嘉慶十七年駐藏大臣均曾命令地方官核報宗谿倉儲數量。道光七年(1827)駐藏大臣惠顯等曾奏報西藏庫局糧餉貯存概況,其中拉薩地區“倉儲青稞三千石,除照例出陳一千石外,實存青稞二千石,核與冊造應存數目相符……拉里、察木多二臺存貯糧餉,查照向例委員盤查”。道光十三年(1833)駐藏大臣隆文等,道光十七年至十九年(1837—1839)駐藏大臣關圣保等,道光二十三年(1843)駐藏大臣幫辦大臣鐘方等均曾核查西藏拉薩、拉里和察木多庫存糧餉等,核實拉薩“倉儲三千石,除照例出陳一千石外,實貯存青稞二千石”。道光二十七年(1847)駐藏大臣斌良與穆騰額奏報西藏拉薩地區倉儲縮減至一千九百余石,“青稞照例出陳一千石外,實存青稞一千九百二十余石,核與冊造數目相符”。然而,道光后期因琦善建議取消對西藏商上的核查監督權力,清廷駐藏官員對地方事務的管理權限逐漸縮小,因而也有可能間接喪失了對地方倉儲的審查權。加之清末駐藏官員及糧員貪腐,各地倉儲數量真實性也有待考證,西藏倉儲核查亦可能逐漸流于形式。
三、商上核查權的喪失及糧員貪腐問題
(一)琦善喪失商上倉儲核查權
鴉片戰爭期間琦善曾因私下簽訂賣國條約而被革職發配,然而,他又于道光二十三年末被重新啟用,任駐藏大臣。在藏期間彈劾了第二世攝政策墨林阿旺楚臣,與幫辦大臣鐘方共同擬定《酌擬裁禁商上積弊章程二十八條》。琦善認為西藏商上物品復雜,名目繁瑣,此后所有布施由“商上自行經理”,并獲得批準:“嗣后商上及扎什倫布一切出納,著仍聽該喇嘛自行經理,駐藏大臣毋庸經管。”商上核查歷經多年,可能有許多不到位的地方或流于形式,但琦善自行放棄核查權即意味著清廷自此喪失了對西藏地方財政的監管。此外,琦善還簡化了邊界巡查、營伍操練等實權。丁寶楨在“會籌西藏事宜”中曾評價,“自道光末年以后,撫馭稍寬,番官因與漢官分而為二,各不相統,而番官之氣焰漸長,其后習為故,常遂不復遵漢官約束,而漢官至呼應,亦覺不靈”。后世多認為正是琦善的上述改則措施使駐藏大臣職權大大削弱,直接影響清廷對西藏地區的直接管轄,當然,放棄商上核查權力的同時,也極有可能喪失了商上倉儲和地區宗谿糧食管理和協同調運等諸多權力。
(二)糧員貪腐等問題
西藏倉儲制度自設立之初,清廷就曾要求駐藏大臣對糧員貪腐進行稽查,“察木多以西地區由駐藏大臣每年稽查,察木多以東由四川總督派打箭爐附近官員稽查,防止糧員貪腐侵吞”。然而,由于制度執行及監督管理等原因,清中后期逐漸開始出現各種積弊,如倉谷損耗、采買問題和虧空等。據有關史料記載,西藏倉儲主要問題之一即為糧員貪腐,高發于清中后期。道光至同治年間清廷對外賠款增多,西藏糧庫拮據無法發放兵員糧餉,因此有將儲存糧庫盜賣等貪腐事件發生;光緒至清末英俄頻頻覬覦西藏,清廷及西藏人民雖然竭力抵抗,但因大多駐藏官員腐敗,倉儲也因管理不善及霉變虧空等頻發問題,逐漸流于形式,直至清末新政裁撤糧員,改任理事官而消失。
嘉慶年間至清末,西藏糧員侵挪糧庫款項肥己案例愈加高發。嘉慶十五年(1810)西藏糧員蔣作梅曾“將恩賞喇嘛銀兩及后藏兵餉易換低潮攙發,侵漁肥己而與喇嘛漢人口角爭釁……”此事件造成漢藏人民沖突,蔣作梅被認為是侵吞糧餉首犯而處置,后經查證屬于誣陷,因而在《康輶紀行》中有載,查清事實后蔣作梅被奉為“西藏城隍”,此案雖為誣陷,但可見清廷當時對糧員貪腐問題處罰之重。道光二年駐藏大臣文干曾奏報后藏糧員王仲塤虧缺庫項,稱西藏尤其是后藏糧員高發侵挪,將原因歸結為“后藏糧務,則系佐雜微員管理,職分太小,流品太雜,身家太輕,是以歷任后藏糧員,多有侵虧情弊”,文干等認為邊疆地區糧餉尤為重要,為減少糧員侵吞問題,之后應該委派職級相對較高的官員到藏管理糧務。光緒七年(1881)十一月,四川總督丁寶楨與四川布政使鹿傳霖奏稱,因西藏為邊防重地,該地糧餉基本上按定例從四川三年一撥款,且會多預留銀兩儲備,而近年來“駐藏文武員弁因有此項存款,往往任意私挪……徒供各糧員虧挪肥己”。雖然奏折中并未詳細列舉侵挪各糧臺款項內容,但可以推測糧員侵吞肥己大致也包括每年倉儲采購和平糶銀兩等。光緒末年西藏糧務喬遷彩也曾稟稱“因之后任糧員均有虧短,藏庫因而空虛”。張蔭棠在主理西藏事務后發現,西藏各糧員均有挪用情況,“藏屬歷任糧臺報銷浮冒,私挪虧空,種種弊端……據商上稟稱,每年應領番俸緞匹番兵賞需口糧青稞等銀兩。自二十八年起至三十一年止,李夢弼任內四年均未發給……”還列舉了諸多糧員侵吞案例等,不僅包括前后藏糧臺,甚至還包括亞東關稅司虛報冒領等問題。由此可見,光緒年間此類糧員侵吞、挪用及冒領糧餉的案例比比皆是,糧員腐敗問題逐漸成為清末西藏地區亟需吏治整頓的重點之一。自光緒三十二年(1906)《中印藏印條約》簽訂之后,張蔭棠被任命為查辦大臣,開始核查藏務,整頓吏治,總結清后期駐藏大臣及其所帶官員貪腐的原因,“率皆被議降革之員,鉆營開復,幸得委差,身名既不足惜,肆無忌憚,魚肉藏民,侵蝕庫款……藏中文武大小官,無不以邊防報銷為唯一目的”。他還稱西藏各糧臺追查侵吞款項艱難是因為“歷任駐藏大臣任內奏銷清冊,去任時均自攜去,從無存案,臣自無從稽核”,這也為整頓西藏糧員問題增加了難度。
糧員貪腐是西藏倉儲體系崩潰前的外顯。此外,地方倉儲核查財權的喪失,以及軍備倉儲流于形式,直至裁撤糧員都加速了該制度的土崩瓦解。一方面,道光末年駐藏大臣琦善放棄商上核查權,加之十三世達賴喇嘛政教權力逐漸增強,強化了商上和宗谿地方事務的管理,導致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倉儲的核查、監督和賑濟調用等權力逐漸喪失。另一方面,清末派駐西藏的官員多為腐敗昏庸之輩,前后藏各臺站糧倉年久失修,存儲糧食也多有腐爛,本應具備戰備和賑濟功能的倉儲制度,不但難以發揮重要的“贍軍賑民”職能,反而因官員侵吞造成人民不滿。光緒末年,政府也曾極力推行新政改革,企圖挽救倉儲制度,然而最終難以抵擋歷史洪流。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駐藏幫辦大臣聯豫在新政中提出,原為沿途兵制而設置的糧員宜裁撤,“改設理事官”;張蔭棠也于次年提議“前后藏、拉里、察木多各兩臺,均一律裁撤”。后期還設置川滇邊務大臣,提議相關改良政策等試圖挽救,然而均隨著清朝覆滅,昔日所定制度體系相繼崩塌。至此,西藏倉儲制度終流于形式而消失于歷史長河之中。然而不得不承認,受清朝倉儲制度影響,西藏基層宗谿所存儲的備荒倉儲直至20世紀50年代之前仍發揮著災害賑濟等重要功能。
四、結?語
倉儲,這種與糧食相關的問題在西藏地區表現得復雜且多面。西藏倉儲體系因地理環境、交通運輸,以及政治和經濟結構等復雜原因,清中央政府對其直接管轄明顯晚于其他省份,其初設目的是“贍軍”,凸顯了維護邊疆穩定安全的政治內涵;“賑民”是清廷廣泛建立倉儲的主要目的,若值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期,也是保障民生和政治穩定的重要手段。清政府不僅在西藏地區建立了諸如拉薩、拉里和昌都等中央直管軍事倉儲,還在西藏各地重要關隘建立營官倉儲,并對西藏商上倉儲和地方宗谿倉儲擁有核查監管權力,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推行,從中央到地方乃至村落的立體倉儲體系,與社會生活緊密相關的宗谿備荒倉儲和糧谷奏報等,甚至在乾嘉時期還納入駐藏官員的考核體系。因此,從上述倉儲布局與規劃、額定存糧數額、出陳易新與核查細則等不斷完善的制度中可清晰看出清廷在西藏地方治理中的能力和取得成效,尤其體現在邊疆防衛和民生保障兩方面。西藏地方對經略邊疆的中央政府來說,歷史上均有崇高的軍事地位,該地區倉儲體系的建立及監督管理完備,緩解了西藏糧草轉運困難等問題,極大保障了中央軍隊的后勤駐防與戰備,的確有利于中央政府穩定邊疆社會秩序,這種對邊疆人民安居樂業的直接保障,可以增強西藏人民對中央政府的信任和擁護。
乾隆末年至道光年間西藏政局逐漸穩定,倉儲開始擴展至西藏基層社會,包括糧食賑濟、賑貸,以及青黃不接時種子借貸等。當然,西藏地區賑濟政策的推行是中央與地方協同實踐的結果,乾隆皇帝曾勸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撫養人民為先”,第一世攝政策墨林阿旺楚臣建議宗谿存糧備荒,駐藏大臣松筠、和寧、英善等堅持核查宗谿存糧,使得軍備與各地宗谿倉儲可以協同互動,以及清末推行的改革新政等,都是西藏倉儲制度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實踐,足以證明在和平年代軍備和地方倉儲同時發揮著賑濟和平抑糧價等社會作用,中央與地方官員協同保障倉儲機制的順利運行。
西藏倉儲制度雖然在后期因各種積弊逐漸流于形式,但作為運行了幾百年的倉儲制度,真建立與延續,無論成效,對后世倉儲體系建立仍有重要參考價值。總而言之,從自上而下的社會治理制度來看,西藏倉儲體系的成功建立和運行,實現了清廷對邊疆地區的有效治理,達到了固邊的目的,也為當代邊疆社會基層治理提供了經驗借鑒;從自下而上的社會認同方面來看,在生態環境惡劣的高海拔地區,倉儲體系下沉至村落,能夠更有效地保障農牧業與人民生計問題,促進協同抗災時期民族間的交往交流與交融,也使得心向政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效增強。甚至可以更深入闡釋為:邊疆倉儲體系的積極作用也是推動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形成的具體實踐。
原文載于《中國藏學》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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