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西藏自治區成立60周年。60年來,西藏在黨的領導下,經歷了從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過程,實現了社會的長治久安和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指引下,西藏人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保障水平不斷提升,它不僅體現在法律和制度層面,更體現在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加強制度建設,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
西藏是中國宗教文化的重要發源地之一,宗教信仰自由是西藏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西藏現有藏傳佛教宗教活動場所1700多處,僧尼約4.6萬人;清真寺4座,世居穆斯林群眾約1.2萬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西藏保留和延續了1700多項宗教民俗活動,如雪頓節、燃燈節、薩嘎達瓦節等。這些活動既保留了歷史傳統,又融入了現代文化體驗。
西藏各宗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群眾一視同仁。政府通過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明確宗教不得干預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確保宗教活動在法律框架內正常開展。西藏的宗教場所和宗教活動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護。西藏政府高度重視寺廟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政府積極推進寺廟衛生室建設、僧醫培養工作,并完善僧尼社會保障體系。政府每年補貼2600多萬元,實現僧尼醫保、養老保險、低保、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體檢全覆蓋。
西藏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宗教儀軌開展活佛轉世工作。2007年,國家頒布《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明確了活佛轉世的原則、條件和程序,確保活佛轉世依法有序進行。截至2024年,已有93位新轉世活佛得到批準認定。此外,2016年上線的“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進一步規范了活佛身份的認定和管理。
健全社會治理,人身自由與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西藏始終堅持依法治藏,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和執法機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特別是近年來,西藏自治區各級黨委和政府堅持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首要任務,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有效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近年來,西藏自治區持續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形成了對黑惡勢力的有力威懾,治安狀況持續向好,犯罪率顯著下降,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完善司法體系,嚴格保障公正審判權
西藏不斷完善司法體系,公民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得到了更加嚴格的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司法訴訟活動中,根據訴訟參與人的需要為其聘請翻譯或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審理案件、制作法律文書,保障少數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的權利。西藏還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確保公民在司法過程中能夠獲得必要的法律支持。西藏建有156個法律援助機構和31個婦女兒童維權合議庭,為特定群體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政治權利獲得全方位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各項權利。西藏通過廣泛的民主選舉和民主決策機制,確保各族人民能夠充分參與國家和地方事務的管理。在2021年舉行的自治區、地(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覆蓋了全區所有城鎮鄉村,選民參選率保持在90%以上,部分地區達到100%。這種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踐,充分體現了西藏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西藏代表共有25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17名,占68%;全區42153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89.2%,人口較少的門巴族、珞巴族等也有自己的代表。與2016年換屆選舉相比,2021年換屆選舉中增加縣鄉人大代表名額近6500名。
西藏自治區歷屆人民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地(市)、縣(區、市)黨政正職由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干部擔任,鄉鎮(街道)黨政班子中少數民族干部占57.17%以上。少數民族干部培養使用工作不斷加強,目前,省級少數民族干部有26名,地廳級少數民族干部有512名。以藏族為主體的少數民族干部和各類人才已成為西藏干部隊伍的骨干和各行業系統的中堅力量。
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2018年至2024年,聽取和審議相關工作報告199項,檢查59件(次)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調研146次,提出有關意見建議1296條。各級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建議密切聯系,認真傾聽群眾的呼聲。西藏自治區創建了790個“人民代表之家”,覆蓋所有市(地)、縣(區)、鄉(鎮、街道),所有村(社區)都設有人大代表聯絡站、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這些平臺為人大代表履職提供了重要場所,也方便了群眾隨時向代表反映問題。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注重民主立法,設立了10個基層立法聯系點,打造察民情、聚民意的“直通車”。這些聯系點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讓基層老百姓的意見和訴求直達國家權力機關。例如,在制定《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時,共征集到各方意見2638條,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的廣泛性和科學性。
西藏自治區積極發展協商民主。29名住藏全國政協委員中,少數民族委員占比93.1%。政協第十二屆西藏自治區委員會共有委員429名,其中黨外委員占59.91%。74個縣(區、市)政協委員超過8000名,其中85%是少數民族。充分發揮政協民主監督作用。2018年至2024年,西藏自治區政協省級領導帶隊開展專題監督檢查49次,發現并協調解決問題353個。
西藏自治區不斷完善基層民主制度,推動農牧區和城市社區的民主實踐。早在1959年,西藏歷史上第一個農牧民協會在克松村誕生,邁出了基層群眾自治的最初步伐。如今,西藏農村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192個城市社區全部建立了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居委會等組織,為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組織保障。行政村設立了村務公開欄,保障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這種村務公開制度讓基層群眾能夠直接參與到村莊事務的管理和監督中,增強了基層治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基層群眾還通過“茶館議事廳”“牧場懇談會”“方桌會”“線上議事群”等多種民主協商形式,表達訴求,參與社區決策。西藏自治區還通過基層工會組織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職工可以在重大決策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中充分行使民主權利。
60年來,西藏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保障方面取得了全方位的進步和歷史性成就。這些成就不僅體現在法律和制度層面,更體現在人民生活的實際改善中。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西藏將繼續貫徹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西藏人權事業取得新的更大成就,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來源:《光明日報》2025年3月29日第4版,作者常健系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主任、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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