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管理
王晶晶、許開鵬等在《環境保護》第16期發表了《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空間管控框架研究》一文。此文基于西藏自治區開展生態環境空間管控的現實需求,構建了西藏生態環境空間管控框架,明確了各管控區內涵與特征,提出了按照自然生態保留區、生態功能保育區、食物環境安全保障區、聚居環境維護區的分區管控對策。
周刊社、張建春等在《生態學報》第8期發表了《西藏高原冬蟲夏草資源適宜性區劃分析》一文。此文根據西藏高原冬蟲夏草產區生態環境條件,以海拔高度、植被類型、土壤類型、年平均降水量、年平均氣溫為區劃主要指標,利用GIS空間分析方法對西藏高原冬蟲夏草生長區進行適宜性綜合區劃。結果表明:那曲地區的比如縣、索縣,昌都市的邊壩縣、丁青縣、類烏齊縣、江達縣、洛隆縣、察雅縣、貢覺縣部分產區處在適宜區。那曲地區的那曲縣、嘉黎縣、巴青縣、聶榮縣,拉薩市的當雄縣及其他產區處在次適宜區。日喀則市的大部分地區、林芝市和山南市的低海拔地區為不適宜區。在出產冬蟲夏草的地區(市)中,那曲地區、昌都市分布面積占當地產冬蟲夏草縣域土地面積的52.1%—59.3%,山南市、日喀則市、拉薩市和林芝市分布面積占當地產冬蟲夏草縣域土地面積的13.7%—26.1%,整個西藏高原產區的冬蟲夏草分布面積平均占當地產冬蟲夏草縣域面積的34.5%。
郭海青、董國禮在《人文雜志》第12期發表了《多主體草場生態治理的困境及可能——以青海湖流域D村普氏原羚的保護為線索》一文。此文認為在普氏原羚的保護行動中,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社會,二者都不能避免增長的引擎和理性的驅動。不同主體內部、主體之間因價值指涉和路徑依賴不同,致使不同主體間力量相互消解。多主體治理的格局中,地方社會的合理性是不容忽視的,國家穩定的制度體系依然是生態治理得以可持續的保障機制。
張偉、尼瑪頓珠等在《水利水電快報》第11期發表了《雅魯藏布江山南段水資源保護對策建議》一文。此文以雅魯藏布江山南段為主要研究對象,介紹了西藏河長制工作推進過程中水資源管理保護現狀,分析了存在的問題。作者提出,應當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理,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管,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標準化建設。
倪源在《科技與法律》第2期發表了《新發展理念下致霾排放分級管理研究——基于拉薩市案例分析》一文。此文認為拉薩市作為中國西藏自治區首府,致霾排放的潛在威脅在不斷加大。作者提出,在新發展理念指導下強化對拉薩市致霾排放的分級管理,需要建立動態預警機制、聚焦負外部性內化,在分級管理機制下適時引入“致霾排放權”交易。
旦增、窮達卓瑪等在《高原科學研究》第3期發表了《西藏旅游垃圾特性分析及處理處置建議》一文。此文通過文獻查閱、實地調研、采樣和室內分析方法,對西藏旅游垃圾產量,典型景區旅游垃圾組分特征進行了調查。作者提出,應當創新現有的旅游垃圾處理模式,旅游景區(景點)加強垃圾收集和暫存設施建設,并將旅游景區產生的垃圾集中收集并有效儲存在垃圾暫存間內。景區運營單位購置帶有煙氣凈化裝置的小型垃圾焚燒爐,由相關部門組織集中培訓,旅游景區運營企業或相關部門安排專人接受統一培訓。
達瓦次仁、弓進梅、拉巴卓嘎在《西藏研究》第5期發表了《改革開放以來西藏自然保護區建設與成就》一文。此文指出,西藏自治區根據特殊地理環境和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獨特的自然資源,在全區范圍內逐步建立自然保護區。西藏建立種類齊全、面積巨大的國家級、省級、地(市)級以及縣級自然保護區47處,占自治區土地面積的33.4%,占自然保護區面積的30.8%。
喬慧捷、汪曉意等在《生物多樣性》第2期發表了《從自然保護區到國家公園體制試點:三江源國家公園環境覆蓋的變化及其對兩棲爬行類保護的啟示》一文。此文以4種兩棲爬行動物即高原林蛙、倭蛙、西藏齒突蟾和青海沙蜥分布點環境條件在國家公園內外的異同為例,探討分布受環境制約大、擴散能力弱的物種保護在國家公園建設中可能面臨的機遇挑戰。結果表明:自然保護區內兩棲爬行類所偏好的環境條件較多未包含在國家公園內。在國家公園內,應開展兩棲爬行動物種群動態和群落結構的長期監測,加強基礎生物學研究,掌握環境變化對兩棲爬行動物分布、遺傳、行為、形態、種群動態及群落可能產生的影響。
喬軍在《青海社會科學》第2期發表了《三江源生態保護:立法需求、問題分析與制》一文。此文指出,從生態文明與法治的關系、國際生態文明立法趨勢、區域生態保護戰略實施視角和行政法學與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三江源區生態立法勢在必行。三江源生態立法應遵循生態優先原則,確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遵循先行先試的要求,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內容;以保障生態安全為立法目的,確立公民的生態權利和義務;立法中應發揮本土文化的積極作用,完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生態移民法律制度、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健全草原休養生息的長效機制、三江源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機制和新一輪草原生態補助獎勵政策。
宗鑫的《青藏高原東部草原生態建設補償區域的優先級判別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一書著眼于效率目標,即生態保護效率和補償資源與資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慮不同微觀補償區域在自然地理環境、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文化習俗等方面存在的空間差異性,以青藏高原東部的瑪曲縣、若爾蓋縣、紅原縣、阿壩縣為案例區,展開了草原生態建設補償區域的優先級判別研究,以期為青藏高原東部的其他區域提供借鑒與指導。
李波等的《青藏高原重點開發區國土空間利用與保護規劃研究》(科學出版社)一書以多學科集成研究為手段,在研究框架、分析方法、技術路線方面借鑒了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沿理念,在指導思想、核心內容、主要結論方面體現了我國現階段空間規劃的特點。針對青藏高原重點開發區加快經濟發展、提高區域競爭力的迫切需求,以及生態環境脆弱、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的客觀現實,展開了理論、技術和應用相結合的綜合研究,形成了系統的研究成果。不僅是解決青藏高原重點開發區空間開發和保護問題的科學研究與分析成果,也對其他同類區域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研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楊麗雪等的《青藏高原東緣牧區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耦合研究》(科學出版社)一書以動態面板模型、生態足跡模型為研究工具,以發現問題—剖析問題—實證分析—解決問題為研究思路,以“生態、經濟、社會”相互促進和相互發展為依據和框架,論證了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量化了該地區目前生態經濟系統的發展狀態,深入剖析了該地區生態建設和經濟發展存在的關聯性問題和形成的原因,研究并提出了該地區實現生態保護與建設、經濟可持續發展、農牧民奔小康的多方共享共贏的新發展模式,為青藏高原東緣牧區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一條可供選擇的經濟發展之路,從而使本書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理論創新和方法創新。
許開鵬、王夏暉、王金南等的《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空間管控研究》(中國環境出版社)一書在系統分析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狀況的基礎上,根據生態環境空間管理的具體要求,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情況,構建了區域生態環境功能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并開展相關評價,按照生態環境資源的空間差異性進行了環境功能分區,劃定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定了分區差別化環境管理措施,用于引導區域開發布局,確保國土開發布局與生態安全格局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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