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化習俗
次仁片多在《西藏大學學報》社科版第2期發表了《西藏歷代法律制度與環境保護研究》一文。此文提出,西藏是在全國范圍內環境遭受破壞相對較小的地區,這與西藏的地理環境、自然因素、經濟欠發達有著密切的聯系。除此之外,還與西藏地方的歷代法律制度及傳統文化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吐蕃時期的“十善法”、帕木竹巴時期有關植樹造林的“樹法”、藏巴第司時期的“封山禁林”、五世達賴喇嘛時期的“封山禁林”等歷代法律制度都對環境保護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傳統法律中,人們把山、水、地敬為神山圣湖,為山、水、地賦予了神性,使之成為不可侵犯的客體,法律制定保護環境的行為規范,為人類保護環境提供了可靠遵循。
潘文良在《大理大學學報》第1期發表了《洱海保護理念與藏區圣湖觀念比較》一文。此文認為,藏地湖泊通常被藏民尊為圣湖,但同樣有著自然崇拜、民間信仰、佛教信仰等類似文化背景的洱海流域卻沒有形成圣湖觀念。分異的根本原因在于當地的人類活動是否有必要利用水域。人類活動量遠遠超過生態環境承載限度的洱海流域所經歷的“洱海保護模式”和正在開啟的“搶救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上表明,公共治理才是湖泊生態文明的根本出路。但圣湖觀念可以提醒我們修正保護者觀念,挖掘生命共同體和有機整體等觀念資源,超越自然崇拜觀念,給人們提供與自然共情的合理依據。
曾仁利的博士論文《西藏中部農村生產與生活的生態文化研究——以西藏自治區扎囊縣扎西林村為例》,以西藏中部地區扎囊縣扎西林村民生產與生活為研究對象,比較微觀、具體和系統地記錄扎西林村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產與利用情況。結果表明:西藏中部地區村民在與土地、作物、草植、牲畜、林木等互動過程中,認識自然,遵從自然,創造了系列與當地自然環境高度適應的生產技術,對生態環境的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
張霞霞的碩士論文《試析安多藏區傳統文化對生態保護的作用——以甘南州迭部縣尼欠村為例》中,提出安多藏族地區地處藏地東部邊緣地帶,其得天獨厚的生態資源在高原東部形成了一條天然生態屏障,對區域內環境有重要的調節作用,甚至關系到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生態利益。傳統文化中的戒殺、放生、護生等生態實踐對生態保護起著重要作用。
洛桑靈智多杰主編的《青藏高原山水文化導論》(中國藏學出版社)一書,以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從文化人類學的角度研究藏族山水和信仰。從歷史、現實、理論三位一體的角度研究青藏高原的生態環境和具有高原特色、民族特色的山水文化,將青藏高原各族人民千百年來形成的對高原山水的崇敬、保護的理念和習俗介紹給國內外的廣大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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