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研究
本年度涉藏法律研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藏族地區傳統法制研究相對薄弱和單一化;第二,西藏和四省藏區現代法制建設研究有所發展,成果主要集中在相關領域的立法思考方面;第三,藏族民間法制習俗研究一如既往是重點領域,成果主要集中在對民間法制習俗的現代調適方面。
(一)藏族地區傳統法制研究
本年度關于藏族地區傳統法制的研究成果相對較少,且主要集中在對清代藏族地區法律制度安全和司法實踐上。
馮志偉、柏樺《清王朝涉藏刑事案件處理問題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對清朝時期藏族地區的法律適用、司法管轄以及處理不同民族間刑事案件的原則進行了研究。該書認為,清代藏族地區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三類,即王朝的立法、針對藏族地區的立法以及藏族地區法制習俗。不同藏區的司法管轄權也各有不同,西藏的司法管轄權更多體現了地方自治特點,即駐藏大臣享有司法終審權,代表中央王朝處理地方重大司法事件。而甘青川滇藏區司法管轄權與內地更加相似,由不同級別行政機構行使,但牧區和土司管轄區實行“因俗而治”。該書還探討了清代處理藏族與滿漢蒙回和其他民族之間刑事案件的原則與實踐問題。
馮志偉《清代藏區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以藏族習慣法為范圍的考察》(《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社版第 1期)從民間法制習俗的視角,研究了清朝時期藏族地區如何裁決糾紛案件的問題。該文認為,經過千年司法實踐,到清朝時,藏族地區糾紛處理程序規范日趨完善,總體上形成了包括起訴、調解、審判、執行在內的糾紛解決程序和制度。部落頭人、宗教領袖等民間權威成為案件處理的主要裁判主體。該文指出,藏族法制習俗在具體糾紛處理過程中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主要是由藏族地區地廣人稀、生存條件惡劣、社會發展實際等因素決定的。糾紛處理程序規范的實施,不僅便利糾紛解決,促進了清代藏族地區秩序穩定,而且對于當前在依法治國背景下,如何處理國家法與法制習俗的互動關系有所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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