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代法制建設研究
西藏和四省藏區現代法制建設研究在藏學法律研究中占據了很大的比重,近年來這部分研究成果較為豐碩,并且大致集中在對三個領域的研究上:第一是藏族傳統文化與現代法律體系相適應的問題,第二是全國性法律制度在西藏和四省藏區的具體貫徹落實問題,第三是各藏區一些具體法制問題,比如普法宣傳、環境立法等。
南杰?隆英強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與藏族法律文化的關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通過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與當今社會影響較大的藏族習慣法律文化的內在關系進行研究,詳細闡明了藏族法律文化對當今藏族聚居區的穩定發展與基層社會的協調、整合及中國法治建設的積極作用,尋求解決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多種規則與現代法治文明發生沖突融合的有效途徑,為民族地區和藏族聚居區的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與實踐經驗;為少數民族地區有效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有力推動中國民族政策和各項法律制度以及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提供具有實踐性的立法參考。
呂志祥、劉嘉堯的《藏族傳統生態文明在我國藏族聚居區生態法治建設中的意義》(《攀登[雙月刊]》第6期)從藏區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化視角出發,論述了發掘藏族傳統生態文明的“本土資源”,尤其是藏族傳統生態文明中所蘊含的“現代性”因素,對解決當代藏族聚居區生態法治中的“高原反應”與內在倫理支撐的缺失具有的重要現實意義。文章認為,由于原始苯教萬物有靈論和藏傳佛教輪回思想等傳統思想的影響,藏族普遍形成了尊重自然的傳統生態文明。在法治化作為藏區生態恢復與保護必由之路的背景下,我們有必要發掘藏區傳統生態文明中的“現代性”,即與現代生態倫理相契合的部分,這樣更有助于藏區現代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生成、生態環境法律的有效貫徹和現代生態法治意識的形成。
闕成平的《加強民族法制建設,夯實西藏跨越式發展的法制基礎》(《西藏發展論壇》第5期)闡釋了加強民族法制建設是實現西藏跨越式發展的必然要求,認為依法發展順應了歷史演進的規律,法制是實現平穩、順利發展的基本保障;分析了民族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包括法制意識淡薄、民族自治法規體系建設不足、宗教管理法規建設滯后;并提出了一些營造西藏跨越式發展良好的民族法制基礎的思考,包括強化法律權威,樹立依法發展的意識,完善民族自治法規體系,特別是盡快出臺《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配套自治條例,優先制定宗教管理法規等。
張偉的《論加強西藏人民調解工作立法的必要性》(《西藏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第6期)從人民調解在處理民事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和人民調解與藏族傳統文化的契合性的角度出發,論證了在西藏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特別是人民調解相關立法的必要性。文章認為,人民調解追求的“和諧”價值與西藏傳統文化,特別是傳統文化中喜好和平和不好爭斗、強調社會整體和諧、重視教育和感化的精神相契合;西藏熟人社會里熟人關系的維系需要人民調解,調解比審判更利于熟人社會的實際,也更有助于維持爭議雙方的共同利益與和睦關系;西藏廣大農牧區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狀況、西藏社會民事糾紛的性質以及西藏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需要也決定了人民調解在西藏有著極強的實用性。因此,需要在西藏加強人民調解的相關立法工作,特別是根據西藏實際和民俗制定《人民調解法》在西藏的補充或單行條例。
王怡、王佐龍的《青藏高原地區冬蟲夏草資源保護的立法及評價》(《攀登[雙月刊]》第3期)從冬蟲夏草資源立法與藏區民生之間關系的角度分析了目前青藏高原蟲草保護立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文章認為,保護蟲草資源事關藏區少數民族生存的經濟權利、事關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經濟權利、事關高原民族地區的社會事業,必須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充分保障。目前蟲草資源保護的相關立法主要是各地的地方性環境資源立法,這些相關立法存在立法的利益傾向上有所不足、立法的技術水平有待于提高、立法的本土特征未能凸顯出來、立法的民族性特征不突出等問題,需要通過加強相關立法工作來加以完善。
朱睿的《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開展普法工作的路徑選擇——以云南迪慶藏族自治州為例》(《法制與社會》第33期)以云南迪慶州普法工作為例,分析了目前藏區普法工作開展的制約因素,包括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宗教、民族習慣和習慣法中一些消極成分影響深遠,交通條件和信息化水平有限,教育水平偏低和語言交流存在一定障礙。文章提出了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開展普法工作的主要路徑,包括大力發展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為普法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強有力的基礎性保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依托民族語言文字,創新普法工作;尊重宗教民族風俗習慣,提升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結合少數民族地區實際,實行普法人員“雙培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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