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政策是促進生態環境的有效制度安排,應該著手構建西藏綠色財政體系,發揮財政政策效應,確保西藏生態屏障建設戰略目標的實現。2012年,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政策的研究,主要涉及既有政策的總結歸納,未來財稅政策體系的構建,財政稅收政策的市場化工具等領域。
(一)西藏既有財稅政策的總結歸納與未來財稅政策的體系設計
陳愛東、唐靜在他們的論文《構建西藏綠色財政體系的設想——基于促進西藏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的視角》(《西藏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第4期)中,通過對西藏財政廳和稅務局資料的歸納總結,認為目前西藏生態環境建設的財稅支持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建立了財政直接補助、生態建設補償制度。第二,節水環保稅收優惠政策。第三,節能環保稅收優惠政策。第四,垃圾、剩余物質等處理環保稅收優惠政策。第五,基礎設施建設環保稅收優惠政策。提出了西藏綠色財政制度體系的初步設想。第一,西藏綠色財政體系的核心就是建立與西藏生態建設相適應的具有西藏特色的生態財政調控制度,通過預算、會計核算、轉移支付、稅收、補貼、財政投資等具體的財政政策手段,將西藏的生態保護置入西藏的經濟社會活動之中,在各級政府牢牢樹立生態西藏、綠色GDP的財富理念。第二,西藏綠色財政制度的結構框架。收入方面:生態稅(費)設計,基于橫向的西藏生態補償的轉移支付制度設計。會計核算方面:推行綠色會計核算體系。GDP考核方面:對各級政府進行綠色GDP考核。環保資金的監督和效果考核體系方面:設計有效的環保資金的支出效果評價體系以及監督使用機制。國有資本運作管理方面:促進特色產業集團的形成,國有資本入股環保企業,推行國資證券化等。財政政策調控方面:實行環境經濟社會一體化的生態調控制度,把環境保護有機地置入財政調控體系的各個環節。
(二)西藏生態環境保護的補償政策及市場化工具
資金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物質基礎,因此如何形成補償政策是學術研究的重點。
沈宏益、潘煥學在他們的論文《西藏生態保護與補償體系的構建》(《西藏大學學報》社科版第1期)中,對補償體系構建議題進行了研究。文章依據構建生態補償體系的有關理論,提出西藏生態保護與補償體系的構建應圍繞“誰來補?補什么?補多少?如何補?”等方面開展。第一,補償原則應當有公平性原則、效率性原則、可持續性原則和政府、社會與市場互補原則。第二,補償主體立足“誰保護、誰受益,誰破壞、誰付費,誰受益、誰補償”的宗旨,生態補償的主體(即補償資金的提供方)主要包括政府、企業、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地區。第三,生態補償的客體是生態保護與建設工作共同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土壤保護、流域保護、濕地保護和森林草地保護。第四,生態補償對象主要有生態環境的建設與保護者,生態功能區內的居民和組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生態保護區。第五,結合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其生態補償應當綜合生態資源價值確定基礎,并采用合理的方法來確定生態補償標準。
王曉芳、劉佩珊、王大海在《西藏環境質量動態評價及環境政策市場化工具選擇》(《西藏大學學報》社科版第4期)一文中,對生態環境保護市場化工具的選擇進行了研究。文章通過分析歷史數據,對西藏生態環境質量進行了動態分析評價,并據此提出了西藏環境政策市場化工具的選擇。認為西藏地區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應該繼續保持以政府管制為主體的環境治理模式的狀態,加強市場化工具的選擇和應用。進一步分析了三種市場化工具在西藏的適用可能和設計構想。第一,排污收費工具,建議政府改變目前單一因子排放最高的收費標準,按照污染單位對污染物排放的總量進行征收。第二,排污權交易工具,從產業發展來看,雖然西藏地區不是工業發達、環境污染比較嚴重的地區,二產也不是西藏地區發展重點,但是西藏地區生態環境脆弱。因此,在低碳經濟的理念指導下,排污權交易工具是西藏地區目前環境保護政策的首選工具。第三,綠色信貸工具,鑒于西藏生產力水平低,經濟發展起點低,地方政府財政自給率低,建議加強企業發展綠色信貸金融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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